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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让人欢喜让人忧

相信应该有部分人可能关注到昨日的一则新闻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或者说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且在一年内取得这样的《许可证》,取得《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后。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则有二种规定,一种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支付业务,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另一种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的支付业务,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3千万元人民币。

并且明确说明,此注册资本中的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以上为此次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大致主要内容,此次出台内容的出现会让多少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这一大军中消失呢?

待等《办法》实行后的具体执行效果和对应企业做出的态度及措施,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此次出台的《办法》,会让不少之前为之疯狂的第三支付更加冷静和规范,不会瑞有那些想从事第三方支付“小混混”进来打乱安定的第三方支付行业,权威的、人民信懒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将更加被人们所接受,让人使用起来更安全、可靠.

这里我不说具体会留下哪此第三付支付工具,但每个人可能都会共同想到那几家,当然这也只是我们的猜测,具体还要看最后能稳住的是哪些,而猜测只是猜测,也许这中间会出现黑马呢,谁能肯定说哪一家一定行?或者说哪家一定不行?都不敢保证,所以我们只能看这场战争哪家取胜,然后哪家获得的收益将最大,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办法》实行后,留下来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绝对是会能走得更远的。

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如此迅速的这个阶段,央行出台此《办法》,不得不说给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条更为可靠及走的更远的罗马大道,当然电子商务的罗马大道可能是很多家,有宽广的,也有狭窄的,千军万马走独木桥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将不大或者说不存在。

不过最后作为分享此文的我还是和大家简单说下,这里的非金融机构从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也包括那些刷POS机的终端企业哦,想想,这样一来或多或少有一些企业会有影响,也让让留下来的企业获益更大!

以上观点仅毛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办法》之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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